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40號聲請人 林宜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林業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林業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其中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九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一百年三月三日變更如附件一、二、三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林業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基金會捐助章程自民國(下同)94年2月17日訂立後,經過數次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公函影本、新舊章程各、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件,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林業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原名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林業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自94年2月17日訂立捐助章程(其於94年3月4日向本院聲請法人設立登記,經本院以94年度法登財字第3號受理在案)後,歷經94年7月31日、同年11月12日、97年3月7日修正,並呈報本院為變更登記等情,業經本院調取94年度法登他字第214號、94年度法登他字第296號、97年度法登他字第77號變更登記案卷查閱無誤,其後,其捐助章程又於97年12月4日、99年10月18日、100年3月3日數次修訂,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林業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一、二、三對照表所示,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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