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原告 莊翊鋒 被告 劉千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9號,即本院11
0年度金簡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昭億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盧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