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06號聲請人 鄭秀甄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宜遙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5×43×10=2,150)】。
二、請陳報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
三、請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此外,依卷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記載債務人前遭債權金融機構通報毀諾,就此部分請補提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合意成立協商之相關資料,包含以下事項:⒈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定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⒉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⒊毀諾之詳細原因情事為何?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原因?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4年9月20日起至106年9月19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
0段00巷0號13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又依聲請人提出2份租賃契約,租賃期間分別為105年3月
1日至107年3月1日、106年9月1日至107年9月1日,租賃期間重疊,且未記載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請說明其原因。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4年9月20日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為打零工,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及提出收入切結書。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七、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及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並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9月20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依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教育費支出」項目之記載,聲請前2年內支出「幼稚園之前保母費到現在」,數額為20,000元、10,50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繳費單據,並說明支出上開費用之期間及必要性。
十、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9月6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二、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三、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更生時(即106年9月20日)起,平時每月生活費用支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膳食費、交通費、房屋租金支出、扶養費、電話、水電瓦斯費、勞健保費等相關必要費用(以列表方式)「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並依序檢附支出上開費用之收據、單據、匯款紀錄等件以資證明。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