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欽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8日核准假釋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的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主筆)
法官劉雪惠法官廖曉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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