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雨凡 即 邱菀晴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
一、每月須負擔多少金額之保險費,如開始更生後,將如何給付該保費?是否願意將保單價值折為現金計入更生方案中?
二、請釋明每月個人通信費為何高達1,500元?
三、請釋明每月日常生活雜費2,000元部分?
四、聲請人之長女之扶養費是否應與其父親共同負擔?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母親最新戶籍謄本及其105年至106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