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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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35號聲請人 白川龍 相對人 蔡添財 債務人 歐佳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7月31日為其及債務人歐佳昇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抵押權為擔保,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7月31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5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本件聲請人雖具狀表示本件債權成立於102年7月31日,成立時相對人有開立本票1紙,然因日前數次搬家,屢尋未獲,而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然依前開說明,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335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半路店小段│20-3│3092.00│20分之1│├──┼───┼────┼────┼─────┼──┼────┼──────┤│002│臺南市○○○區○○○○段│半路店小段│20-5│2894.00│20分之1│├──┼───┼────┼────┼─────┼──┼────┼──────┤│003│臺南市○○○區○○○○段│半路店小段│20-6│441.00│10分之1│├──┼───┼────┼────┼─────┼──┼────┼──────┤│004│臺南市○○○區○○○○段│半路店小段│20-7│338.00│10分之1│├──┼───┼────┼────┼─────┼──┼────┼──────┤│005│臺南市○○○區○○○段│無│63│7949.83│25分之1│├──┼───┼────┼────┼─────┼──┼────┼──────┤│006│臺南市○○○區○○○段│無│80│536.53│25分之1│├──┼───┼────┼────┼─────┼──┼────┼──────┤│007│臺南市○○○區○○○段│無│224│892.44│25分之1│├──┼───┼────┼────┼─────┼──┼────┼──────┤│008│臺南市○○○區○○○段│無│225│489.09│25分之1│├──┼───┼────┼────┼─────┼──┼────┼──────┤│009│臺南市○○○區○○○段│無│244│124.04│25分之1│├──┼───┼────┼────┼─────┼──┼────┼──────┤│010│臺南市○○○區○○○段│無│249│363.98│25分之1│├──┼───┼────┼────┼─────┼──┼────┼──────┤│011│臺南市○○○區○○○段│無│278│53.12│1500分之60│├──┼───┼────┼────┼─────┼──┼────┼──────┤│012│臺南市○○○區○○○段│無│378│104.88│1500分之60│├──┼───┼────┼────┼─────┼──┼────┼──────┤│013│臺南市○○○區○○○段│無│379│499.70│25分之1│├──┼───┼────┼────┼─────┼──┼────┼──────┤│014│臺南市○○○區○○○段│無│380│877.37│25分之1│├──┼───┼────┼────┼─────┼──┼────┼──────┤│015│臺南市○○○區○○○段│無│381│73.41│2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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