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坤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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