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31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楊金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瑞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