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9號原告 謝怡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智宇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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