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他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他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他字第60號原告 張宜庭 被告 陳秋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張宜庭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101年度訴字第786號),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以101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嗣上開訴訟業經本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嗣原告提起上訴,並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與被告即被上訴人達成和解,訴訟費用各自負擔。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第二審裁判費用肆萬陸仟零伍拾元,其中第二審裁判費經扣抵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聲請退回第二審2/3之裁判費後,原告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應即由原告向本院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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