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素幸被告陸翊凱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素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陳素幸因被告陸翊凱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繳納後,已免予被告之羈押。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該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華倫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