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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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 鍾宇宸
鍾雲章 鍾新福 鍾侑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雲喜 等3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原告所有或共有土地因通行被告所有土地可增加之土地價額為何?
二、提出苗栗縣○○鄉○○○段131、134、134-1、134-2、363-267、363-537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提出有原告鍾宇宸、鍾侑庭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正本。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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