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 賴秋德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