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17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卓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叁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8173號利息┌──┬───┬────┬────┬──────┬───────┐│本金│債務人│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李卓釗│新臺幣│新臺幣│自民國104年0│按年息20%計算││││268,108│256,636│7月21起至清│之利息││││元│元│償日止││├──┼───┼────┼────┼──────┼───────┤│002│李卓釗│新臺幣│新臺幣│自民國104年0│按年息20%計算││││140,027│133,637│7月21起至清│之利息││││元│元│償日止││├──┼───┼────┼────┼──────┼───────┤│003│李卓釗│新臺幣│新臺幣│自民國104年0│按年息20%計算││││195,281│192,124│7月21起至清│之利息││││元│元│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