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代 理 人 陳永嚴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
一、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相對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
,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暨相對人(含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為法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變更登記事項卡或其他登記資料
。
三、詳列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計算書及其繕本或影本與釋明
費用額之證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