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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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岡簡字第230號
原 告 劉良益
訴訟代理人 施旭錦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 律師
被 告 謝壁珊
被 告 李謝秀美
被 告 鍾 謝秀珍
被 告 謝秀雲
被 告 林謝寶貴
被 告 謝照烈
被 告 黃麗霞
被 告 謝錦土
被 告 謝錦鵬
被 告 謝水木
被 告 陳秀緞
被 告 陳秀鸞
被 告 陳玉鳳
被 告 陳玉環
被 告 陳蓮止
被 告 黃謝 莉璐
被 告 楊謝 錦玲
訴訟代理人 楊丙茂
被 告 吳謝錦英
被 告 劉莊緞
被 告 劉馥瑋
被 告 劉鸞櫻
被 告 劉盤
被 告 黃斯政
被 告 黃斯民
被 告 黃國敦
被 告 謝 黃月華
被 告 黃惠蘭
被 告 金黃金看
被 告 鄭清風
被 告 鄭清長
被 告 鄭清俊
被 告 鄭茂興
被 告 鄭勝雄
被 告 蕭鄭玉葉
被 告 王 張彩鑾
被 告 王俊傑
被 告 王俊賢
被 告 王芊華 原名 王薇茜 .
被 告 王淑昭
被 告 蘇炫人
被 告 蘇宣瑋
被 告 蘇品瑜
被 告 王清喜
被 告 王清治
被 告 王清吉
兼上開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清治
被 告 王德建
被 告 葉王雪
被 告 王碧花
被 告 陳王碧玉
被 告 林 王碧蓮
被 告 劉家榮 律師( 謝天龍 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王 謝麗玉 原名謝麗.
被 告 謝主惠
被 告 謝主敬
被 告 謝麗雅
被 告 謝麗娟
被 告 謝耀庭
被 告 謝耀東
被 告 謝耀武 原名 謝武男 .
被 告 謝耀文 原名 謝文男 .
被 告 高可芬
被 告 高可芳
被 告 張高翠雲
被 告 林 謝月玲
被 告 謝隆興
被 告 謝隆崇
被 告 林謝惠美
被 告 范仲良 律師( 謝戇之 遺產管理人)
被 告 蘇志成 律師( 謝教 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謝文正
被 告 謝文選
被 告 王 謝愛香
被 告 林 謝愛鳳
被 告 謝文良 謝達財之繼 .
被 告 謝文堂
被 告 張謝月花
被 告 謝定 原原名 謝勝雄 .
被 告 謝勝義
被 告 謝志成
被 告 謝寶萱 原名 謝寶春 .
被 告 謝寶琴
被 告 謝慶隆
被 告 謝慶昇
被 告 謝寶枝
被 告 謝淑萍
被 告 謝哲銘
被 告 謝鎰光
被 告 謝重光
被 告 謝安琪
被 告 謝維德
被 告 謝維賢
被 告 謝維文
被 告 蔡素秀
被 告 謝宗育
被 告 謝曜華
被 告 劉謝 月秀原名謝不.
被 告 兵 謝月鳳 原名 謝鈴 .
被 告 謝曉慧
被 告 謝月綢
被 告 謝耀猛
被 告 謝耀強
被 告 陳謝秋金
被 告 蕭謝棗
被 告 謝鳳卿
被 告 陳謝秋錦
被 告 謝秋霞
被 告 謝秋蓮
被 告 謝秀雄
被 告 謝秀興
被 告 謝耀成
被 告 黃謝綉藤 原名.
被 告 林謝綉桃
被 告 謝耀鈺
被 告 謝麗貞
被 告 林蘇隨
被 告 林恩山
被 告 林恩川
被 告 林月霞
被 告 林容芊
被 告 林恩正
被 告 鄭林 美滿
被 告 林美華
被 告 林美金
被 告 林美貴
被 告 林佳容
被 告 林美珍
被 告 林蘇玉綉
被 告 林恩三
被 告 林志軒
被 告 林容芍
被 告 林容主
被 告 林蓉美
被 告 林葉隔
被 告 林政郎
被 告 林秋月
被 告 林貞喬
被 告 林耀煌
被 告 許林忒
被 告 賴林敏
被 告 林玉惜
被 告 高林 玉圓
被 告 馬謝綉理 即 謝秀理
被 告 李謝惠美
被 告 蔡謝 惠蘭
被 告 謝昭輝
被 告 謝昭雄
被 告 謝昭政
被 告 曾 謝好雪
被 告 謝麗美
被 告 謝銀華
被 告 謝銀玲
被 告 謝銀萍
被 告 謝昭煌
被 告 謝昭崑
被 告 謝秀香
被 告 林盈宏
被 告 謝石榮
被 告 謝精華
被 告 蔡謝 石霞
被 告 陳謝 石娥
被 告 吳金龍
被 告 吳榮章
被 告 吳榮蘭
被 告 吳清香
被 告 吳英梅
被 告 吳清津
被 告 盧謝 綠蓮
被 告 謝 王秀葉
被 告 謝奇璋
被 告 謝幸娟
被 告 謝佳蓉
被 告 謝金燕
被 告 謝吉川
被 告 謝明川
被 告 劉 謝金足
被 告 郭 謝錦娥
被 告 曾萬得
被 告 謝萬村
被 告 王謝氣
被 告 謝銘峯
被 告 謝美麗
被 告 劉謝 美雲
被 告 謝美珠
被 告 謝福春
被 告 謝萬成
被 告 謝光淵
被 告 謝雪紅
被 告 謝曜竹 原名 謝淑敏 .
被 告 吳江河
被 告 吳乾榮 原名 吳仁貴 .
被 告 吳慧英
被 告 吳慧玲
被 告 吳明來
被 告 吳明豊
被 告 吳金田
被 告 曾 吳明桂
訴訟代理人 曾進明
被 告 蔡吳金桃
被 告 林松正
被 告 林松根
被 告 林松山
被 告 林松芳
被 告 葉林春菊
被 告 陳林春枝
被 告 林瓊鑾
被 告 謝天德
被 告 謝天山
被 告 謝天明
被 告 徐謝月桃
被 告 謝復恩
被 告 謝秀治
被 告 黃謝 妹春
被 告 王謝妹鎮
被 告 蘇成家
被 告 蘇秋錦
被 告 蘇秋雲
被 告 謝志誠
被 告 謝志堅
被 告 謝志華
被 告 謝季霖
被 告 謝慧馨
被 告 林素珍
被 告 謝志明
被 告 謝博欽
被 告 謝旻倩
被 告 謝惠文
兼上開七人訴訟代理人 葉簾貞
被 告 高謝綉惠
被 告 謝劉珠
被 告 謝修淵
被 告 謝榮豐
被 告 謝惠香
被 告 謝惠珍
被 告 劉謝錦蕋
被 告 謝碧蓮
被 告 陳文鋒
被 告 陳俊臣
被 告 陳昭吟
被 告 陳惠芬
被 告 謝碧玉
被 告 謝永全
被 告 謝丁炎
被 告 謝水量
被 告 張謝水玉
被 告 謝玉里
被 告 謝萬祥
被 告 鄭通明
被 告 葉蓁蓁
被 告 鄭勝法
被 告 鄭福裕
被 告 謝萬成
被 告 陳東立
被 告 陳宗賢
被 告 陳信男
被 告 陳素梅
被 告 陳美杏
被 告 陳鄭玉氣
被 告 蔡鄭玉枝
被 告 王琇茹
被 告 王麗淑
被 告 王麗齡
被 告 陳鄭秀鳳
被 告 黃陳純
被 告 黃俊標
被 告 黃俊聰
被 告 黃金燕
被 告 杜金泉
被 告 陳 杜水美
被 告 杜明月
被 告 杜秀蘭
被 告 吳謝麥
被 告 謝榮銘
被 告 謝榮佳 原名謝集佳.
被 告 謝榮基
被 告 謝榮陞
被 告 林 謝錦燕
被 告 謝錦娥
被 告 謝元義
被 告 謝家宏
被 告 謝家新
被 告 謝元德
被 告 謝元安
被 告 謝秀昭
被 告 謝王彩雲
被 告 謝錫麟
被 告 施謝淑珍
被 告 謝淑娥
被 告 謝淑慎
被 告 謝實
被 告 謝溯政
被 告 謝佳璇
被 告 謝淑卿
被 告 蔡謝 貴米 原名謝貴.
被 告 謝清輝
兼訴訟代理人 謝敦厚
被 告 謝晴太
被 告 謝耀楨
被 告 謝文章
被 告 謝俊傑
被 告 謝俊士
上開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俊逸
被 告 謝宗道
被 告 謝葉綿
被 告 歐淑華
號
被 告 謝鎮 宇
號
被 告 謝易軒
之1
被 告 謝宜 靜
號
被 告 周宗源
被 告 周楷傑
0巷98號
被 告 周郁慧
7樓
被 告 謝宗憲
被 告 謝欣霖
被 告 石詠仁
被 告 石鈺齊
被 告 石佩鑫
被 告 石珮吟
被 告 陳明和
被 告 陳明發
被 告 陳明楨
被 告 陳慧閔
被 告 陳慧賓
被 告 陳秀花
被 告 黃謝 銘霞
兼法定代理人 黃釧峰
被 告 黃黎鈺
2樓之4
被 告 王 劉月 保
號
被 告 王寵富
被 告 王寵舜
被 告 王寵貴
被 告 王麗惠
被 告 王麗晴
被 告 謝松波
巷14之1號
被 告 謝揚名
被 告 謝素 津
被 告 李謝素香
被 告 謝隆展
被 告 謝金智
被 告 謝金嚴
被 告 賴謝水華
被 告 謝旻璇
被 告 葉佳峰
被 告 葉佳鑫
被 告 葉美珠
被 告 葉 美玉
被 告 葉美花
被 告 葉美鈴
被 告 葉美雪
被 告 林謝也
被 告 蘇謝英
被 告 姚泰安
被 告 姚文正
被 告 姚玉英
0號
被 告 陳重 吉
號
被 告 謝淑華
被 告 謝王妹
號
被 告 羅鈺蒨
被 告 謝偉仁
被 告 謝儀君
被 告 鄭盧 嘴雲
被 告 鄭金吉
被 告 鄭金聰
被 告 鄭水 月
號
被 告 鄭義憲
之1
被 告 鄭伊妏
之3
被 告 鄭伊庭
之1
被 告 林宜岑
被 告 王 黃秀玉
被 告 李黃秀美
巷35號
被 告 黃秀杏
被 告 蘇黃秀盡
被 告 杜黃秀婉
弄3號
被 告 何麗 昭
番9號 富駒莊 4
被 告 謝添吉
巷21之1號
被 告 葉文生
之2號
被 告 葉文開
號
被 告 林葉惿
被 告 陳添雄
弄13號
被 告 陳進榮
3弄15號
被 告 張陳秀絹
被 告 林薛綢
被 告 劉曾琴
被 告 林曾寶鳳
弄8號
被 告 王曾寶 泣
號
被 告 吳卓 信侶
被 告 洪瑞宗
被 告 洪子恆
被 告 洪子軒
被 告 洪菀吟
被 告 洪秀娟
被 告 洪蘭馨
被 告 林 謝錦鶯
被 告 李興
被 告 李世瀛
被 告 李國民
被 告 林 李淑惠
兼上開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 李翠娥
被 告 謝炎 山
之1號
被 告 謝炎川
號
被 告 謝炎宗
之2號
被 告 柯謝麗珠
被 告 陳謝素華
被 告 謝瑞 河
號
被 告 謝瑞昌
之1號
被 告 謝素惠
號
被 告 謝蘇 美玉
被 告 謝錫熙
號
被 告 謝錫麟
號
被 告 謝素貞
被 告 黃榮權
被 告 黃麗櫻
被 告 黃麗芬
被 告 黃麗鈐
被 告 周謝來綢
被 告 林謝來俶
被 告 謝金鶴
巷15弄9號
被 告 劉泳昌
2號
被 告 劉上銘
2號
被 告 劉宜蓁
被 告 邱 王淑貞
被 告 謝耀清
被 告 謝貴松
被 告 謝永全
3樓
被 告 謝國雄
3樓
被 告 謝國華
被 告 謝美玲
被 告 林超培
被 告 林俊傑
被 告 林俊雄
被 告 林靜如
被 告 謝翠瓊
被 告 謝王玉連
被 告 謝百泓
被 告 謝百婷
被 告 謝百雯
被 告 謝金樹
巷5號
被 告 王 謝惠桃
被 告 謝惠雪
被 告 謝東炎
被 告 謝超任
被 告 謝凱任
被 告 謝美暎
樓
被 告 謝美蕙
被 告 謝永田
被 告 謝永合
被 告 陳蘇美華
被 告 郭謝秀雲
被 告 劉謝秀賢 (原名 謝登美子 )
被 告 吳俊毅
被 告 吳曉芬
被 告 謝靜
被 告 林謝鳳
被 告 楊謝 銀足 (原名 謝銀足 )
被 告 謝銀系
被 告 謝茂雄
巷7號
被 告 謝茂盛
巷5號
被 告 謝福才
號
被 告 謝陳麗珠
巷6號
被 告 謝復祥
被 告 謝宗男
1號
被 告 謝清浚
被 告 劉正男
號
被 告 謝金水
6號
被 告 謝王招治
巷36號
被 告 謝春良
被 告 謝水永
96巷65號
被 告 謝竹抱
巷65號
被 告 謝佳典
巷73號
被 告 謝陳秀英
被 告 謝全興 (原名 謝金興 )
號5樓之2
被 告 謝欣宏
被 告 謝瓊如
被 告 謝俊吉
號
被 告 謝建約
2巷3號
被 告 謝瓊玟
被 告 洪秀鋂 (原名 謝洪鋂 )
被 告 謝靜雅
巷10號
被 告 謝淑雅
2巷3號
被 告 謝海柱
巷9號
被 告 謝海瑞
樓之3
被 告 吳俊德
被 告 謝高錦草
之1號
被 告 謝陳秀絨
號
被 告 謝春隊
巷15弄25號
被 告 謝春龍
號
被 告 謝春旭
被 告 謝春秋
號
被 告 謝春權
號
被 告 謝春聯
被 告 李 謝綉蕊
被 告 莊謝綉 見
被 告 葉謝綉暖
巷62弄3號
被 告 謝春良
號
上開10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秀英
巷2弄5號
被 告 謝文良( 謝牛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民國100年7月2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二-1所示被告謝壁珊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老得 所
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286
、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87、
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00分之
2880辦理繼承登記。
二、如附表二-2所示被告 謝炎山 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加再 所
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286
、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87、
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00分之
1200辦理繼承登記。
三、如附表二-3所示被告謝錦土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朝沛 所
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286
、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87、
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00分之
1800辦理繼承登記。
四、如附表二-4所示被告謝主惠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永發 所
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286
、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87、
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00分之
24辦理繼承登記。
五、如附表二-5所示被告 謝孫南貴 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郁雄
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28
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
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00
分之24辦理繼承登記。
六、如附表二-6所示被告謝耀庭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永糧 所
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286
、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87、
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00分之
24辦理繼承登記。
七、如附表二-7所示被告謝隆興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和吉 所
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286
、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87、
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00分之
24辦理繼承登記。
八、如附表二-8所示被告謝文正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達才 所
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286
、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87、
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00分之
360辦理繼承登記。
九、如附表二-9所示被告謝貴松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永德 所
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286
、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87、
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00分之
90辦理繼承登記。
十、如附表二-10所示被告謝王玉連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漂
(土地登記謄本誤載為 謝標 )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
273、275、278、279、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
3494.68、927.08、1793.87、189.93、320.19、266.80平
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00分之360辦理繼承登記。
十一、如附表二-11所示被告謝昭輝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媽
等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
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
.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
00分之120辦理繼承登記。
十二、如附表二-12所示被告謝昭煌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謝金
木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
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
.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
00分之120辦理繼承登記。
十三、如附表二-13所示被告林謝錦鶯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良德
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28
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8
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00
分之120辦理繼承登記。
十四、如附表二-14所示被告謝石榮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泉
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28
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8
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00
分之360辦理繼承登記。
十五、如附表二-15所示被告謝文良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謝牛
(土地登記謄本誤載為 謝牪 )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
273、275、278、279、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
3494.68、927.08、1793.87、189.93、320.19、266.80平
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00分之360辦理繼承登記。
十六、如附表二-16所示被告 謝王秀葉 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謝
度生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
、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
93.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
5600分之360辦理繼承登記。
十七、如附表二-17所示被告曾萬得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謝貢
頭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9
、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
.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
00分之720辦理繼承登記。
十八、如附表二-18所示被告吳俊毅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謝丁
寅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
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
.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
00分之360辦理繼承登記。
十九、如附表二-19所示被告謝天德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謝牛
港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
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
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
00分之360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如附表二-20所示被告葉簾貞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謝石
桂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
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
.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
00分之1440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一、如附表二-21所示被告謝永全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謝
江南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
、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
.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
00分之1440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二、被告羅鈺蒨應就被繼承人 羅謝雪 (土地登記謄本載為謝
雪子)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
9、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
93.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
5600分之1440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三、如附表二-22所示被告謝榮銘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謝
允全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
、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
.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
00分之900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四、如附表二-23所示被告謝元義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謝
主福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
、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
.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
00分之240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五、如附表二-24所示被告謝王彩雲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振性 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
9、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
93.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
5600分之240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六、如附表二-25所示被告謝葉綿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謝
信彥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
、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
.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
00分之120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七兩造共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
9、286、287地號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法為:如附圖
所示坐落高雄縣○○鄉○○段273-A001地號土地,面積46.
75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如附圖所示坐落同上地段273
地號土地,面積3447.93平方公尺,及同上地段278、279
、286地號土地,面積各為1793.87、189.93、320.19平
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劉正男取得;坐落同上地段287地號土
地,面積266.80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謝金水與被告謝王招
治按應有部分12960分之7200、12960分之2400比例保持共
有;坐落同上地段275地號土地,面積927.08平方公尺土地
應予變賣,以賣得價金依如附表三所示比例分配於其餘被告
。
二十八、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座落高雄市○○區○○段○○○號如主文所示之土
地,為原告與被告共有。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
第5項規定,原告自得請求合併分割。又系爭共有物中之共
有人,有數人死亡(如附表二等所載),但其繼承人迄未辦
理繼承,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自應由等其繼承登記後再予以
分割。另民法物權編於民國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7
月23日施行,將第824條第2項之分割方法修正,其中第2
項第1款規定「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
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同條
項第2款規定「原物分配顯有困難者,得變賣共有物,以價
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
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另增訂第5項、第6
項,其立法意旨為「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
質、價格及利用效益等,以謀分割方法之公平適當」、「促
進土地利用,避免土地過分細分」。查系爭土地中之273號
土地為農地。275、275之1、279及286地號土地為道路
用地,278號土地為公園用地,287地號土地為建地,而原
告劉良益與其子被告 劉正良 為父子,應有部分合計297680/3
45600(劉良益應又部分2400/345600,劉正良為295280/3
45600),已佔86%,因此分割方案以主文所示之方案為適
宜,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被告謝照烈、 蔡馥瑋 、黃斯政、謝文堂、謝維德、蔡素秀、
謝宗育、王謝麗玉即謝麗玉、謝麗美、吳慧玲、謝實、謝主
敬、謝耀武即謝武男、謝隆崇、謝瓊如、黃斯民、鄭清風、
林謝惠美、謝文良、 謝定原 即謝勝雄、謝哲銘、謝維文、兵
謝月鳳即 謝鈴子 、謝曉慧、謝耀猛、陳謝秋金、蕭謝棗、謝
鳳卿、陳謝秋錦、林恩山、林美華、林美金、林美貴、李謝
惠美、 謝溫梅桂 、 曾謝好雪 、謝銀萍、謝昭煌、 謝崑昭 、林
盈宏、謝幸娟、謝明川、謝美麗、 曾吳明桂 、 高謝琇惠 、謝
碧蓮、 業林春菊 、謝天明、 謝福財 、 黃謝妹春 、謝志誠、陳
俊臣、謝 王秀茹 、謝永全、謝水量、謝萬祥、鄭通明、鄭福
欲、王麗淑、王麗齡、杜明月、杜秀蘭、施謝淑珍、謝佳璇
、謝俊吉、謝宗憲、謝欣霖、陳明和、陳明楨、 黃圳峰 、黃
黎鈺、 藏麗惠 、謝金智、謝金嚴、謝旻璇、謝海瑞、 陳重吉
、 何麗昭 、周楷傑、鄭伊妏、柯謝麗珠、黃麗霞、黃麗芬、
邱王淑貞 、王碧花、謝耀清、高可芬、 林謝月玲 、謝文正、
謝文選、王謝愛香、謝勝義、劉 謝月秀 即 謝不子 、謝月綢、
林蘇隨、林容芊、謝永全、謝國雄、林俊傑、林俊雄、謝東
炎、謝超任、謝凱任、謝銀華、吳英梅、吳清津、謝佳蓉、
劉謝金足 、林謝鳳、謝曜竹即謝淑敏、林松正、林松根、林
松山、陳昭吟、謝丁炎、李世瀛、 林李翠娥 、陳東立、陳宗
賢、 陳杜水美 、謝晴太、謝全興即謝金興、謝偉仁、謝儀君
、蘇黃秀盡、謝添吉、洪瑞宗、洪子軒、洪菀吟、洪秀娟、
洪蘭馨等均未到庭亦未陳述意見。被告謝春良等101人之訴
訟代理人及 馬謝秀理 等人則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另被
告林謝寶貴辯稱:土地面積較大部分應分給大家,較小部分
則變價云云。被告林恩山辯稱:原告所提之方案不公平,原
告多分部分應以現金補償少分之人,或全部變價分割云云。
被告謝宗道辯以:被告謝金水夫婦越界建築屬侵權行為,原
告主張不合理,原告應以市價補償等語。被告 謝教之 遺產管
理人辯稱:275之1號土地已經政府核准徵收,原告應另提
分割方案。被告謝敦厚辯稱:同意分割,但費用應該大家一
起負擔,如原告要捐給宗祠之用則沒關係。被告王寵富辯稱
:原告應說清楚哪部分捐出哪部分自己使用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除被告謝春良等101名由謝秀英代理之被告外
,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查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此部分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說明。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
其提出土地複丈成果圖、被告名冊表、各共有人繼承名單、
金錢補償各共有人分配比例表、系爭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表
等為證。另本院實際勘驗現場,系爭土地除公園、謝姓宗祠
、水塘外,即為道路用地,幾無可利用之處,而除未表示意
見之被告外,原告劉良益與大部分被告已取得共識,於分割
後,原告將其與其子劉正良取得部分捐出供謝姓宗祠使用,
故本院考量系爭土地之特殊性,及除被告劉正良與謝金水及
謝王招治部分外,其餘被告取得之應有部分因面積過小無法
利用,參酌民法共有物分割條文之修正理由,認原告之主張
核屬有理,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
段、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