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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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岡簡字第230號
原   告  劉良益
訴訟代理人  施旭錦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 律師
被   告  謝壁珊
被   告  李謝秀美
被   告 鍾 謝秀珍
被   告  謝秀雲
被   告  林謝寶貴
被   告  謝照烈
被   告  黃麗霞
被   告  謝錦土
被   告  謝錦鵬
被   告  謝水木
被   告  陳秀緞
被   告  陳秀鸞
被   告  陳玉鳳
被   告  陳玉環
被   告  陳蓮止
被   告  黃謝 莉璐
被   告  楊謝 錦玲
訴訟代理人  楊丙茂
被   告  吳謝錦英
被   告  劉莊緞
被   告  劉馥瑋
被   告  劉鸞櫻
被   告  劉盤
被   告  黃斯政
被   告  黃斯民
被   告  黃國敦
被   告 謝 黃月華
被   告  黃惠蘭
被   告  金黃金看
被   告  鄭清風
被   告  鄭清長
被   告  鄭清俊
被   告  鄭茂興
被   告  鄭勝雄
被   告  蕭鄭玉葉
被   告 王 張彩鑾
被   告  王俊傑
被   告  王俊賢
被   告  王芊華 原名 王薇茜 .
被   告  王淑昭
被   告  蘇炫人
被   告  蘇宣瑋
被   告  蘇品瑜
被   告  王清喜
被   告  王清治
被   告  王清吉
兼上開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清治
被   告  王德建
被   告  葉王雪
被   告  王碧花
被   告  陳王碧玉
被   告 林 王碧蓮
被   告  劉家榮 律師( 謝天龍 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王 謝麗玉 原名謝麗.
被   告  謝主惠
被   告  謝主敬
被   告  謝麗雅
被   告  謝麗娟
被   告  謝耀庭
被   告  謝耀東
被   告  謝耀武 原名 謝武男 .
被   告  謝耀文 原名 謝文男 .
被   告  高可芬
被   告  高可芳
被   告  張高翠雲
被   告 林 謝月玲
被   告  謝隆興
被   告  謝隆崇
被   告  林謝惠美
被   告  范仲良 律師( 謝戇之 遺產管理人)
被   告  蘇志成 律師( 謝教 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謝文正
被   告  謝文選
被   告 王 謝愛香
被   告 林 謝愛鳳
被   告  謝文良 謝達財之繼 .
被   告  謝文堂
被   告  張謝月花
被   告  謝定 原原名 謝勝雄 .
被   告  謝勝義
被   告  謝志成
被   告  謝寶萱 原名 謝寶春 .
被   告  謝寶琴
被   告  謝慶隆
被   告  謝慶昇
被   告  謝寶枝
被   告  謝淑萍
被   告  謝哲銘
被   告  謝鎰光
被   告  謝重光
被   告  謝安琪
被   告  謝維德
被   告  謝維賢
被   告  謝維文
被   告  蔡素秀
被   告  謝宗育
被   告  謝曜華
被   告  劉謝 月秀原名謝不.
被   告 兵 謝月鳳 原名 謝鈴 .
被   告  謝曉慧
被   告  謝月綢
被   告  謝耀猛
被   告  謝耀強
被   告  陳謝秋金
被   告  蕭謝棗
被   告  謝鳳卿
被   告  陳謝秋錦
被   告  謝秋霞
被   告  謝秋蓮
被   告  謝秀雄
被   告  謝秀興
被   告  謝耀成
被   告 黃謝綉藤 原名.
被   告  林謝綉桃
被   告  謝耀鈺
被   告  謝麗貞
被   告  林蘇隨
被   告  林恩山
被   告  林恩川
被   告  林月霞
被   告  林容芊
被   告  林恩正
被   告  鄭林 美滿
被   告  林美華
被   告  林美金
被   告  林美貴
被   告  林佳容
被   告  林美珍
被   告  林蘇玉綉
被   告  林恩三
被   告  林志軒
被   告  林容芍
被   告  林容主
被   告  林蓉美
被   告  林葉隔
被   告  林政郎
被   告  林秋月
被   告  林貞喬
被   告  林耀煌
被   告  許林忒
被   告  賴林敏
被   告  林玉惜
被   告  高林 玉圓
被   告  馬謝綉理謝秀理
被   告  李謝惠美
被   告  蔡謝 惠蘭
被   告  謝昭輝
被   告  謝昭雄
被   告  謝昭政
被   告 曾 謝好雪
被   告  謝麗美
被   告  謝銀華
被   告  謝銀玲
被   告  謝銀萍
被   告  謝昭煌
被   告  謝昭崑
被   告  謝秀香
被   告  林盈宏
被   告  謝石榮
被   告  謝精華
被   告 蔡謝 石霞
被   告 陳謝 石娥
被   告  吳金龍
被   告  吳榮章
被   告  吳榮蘭
被   告  吳清香
被   告  吳英梅
被   告  吳清津
被   告  盧謝 綠蓮
被   告 謝 王秀葉
被   告  謝奇璋
被   告  謝幸娟
被   告  謝佳蓉
被   告  謝金燕
被   告  謝吉川
被   告  謝明川
被   告 劉 謝金足
被   告 郭 謝錦娥
被   告  曾萬得
被   告  謝萬村
被   告  王謝氣
被   告  謝銘峯
被   告  謝美麗
被   告 劉謝 美雲
被   告  謝美珠
被   告  謝福春
被   告  謝萬成
被   告  謝光淵
被   告  謝雪紅
被   告  謝曜竹 原名 謝淑敏 .
被   告  吳江河
被   告  吳乾榮 原名 吳仁貴 .
被   告  吳慧英
被   告  吳慧玲
被   告  吳明來
被   告  吳明豊
被   告  吳金田
被   告 曾 吳明桂
訴訟代理人  曾進明
被   告  蔡吳金桃
被   告  林松正
被   告  林松根
被   告  林松山
被   告  林松芳
被   告  葉林春菊
被   告  陳林春枝
被   告  林瓊鑾
被   告  謝天德
被   告  謝天山
被   告  謝天明
被   告  徐謝月桃
被   告  謝復恩
被   告  謝秀治
被   告 黃謝 妹春
被   告  王謝妹鎮
被   告  蘇成家
被   告  蘇秋錦
被   告  蘇秋雲
被   告  謝志誠
被   告  謝志堅
被   告  謝志華
被   告  謝季霖
被   告  謝慧馨
被   告  林素珍
被   告  謝志明
被   告  謝博欽
被   告  謝旻倩
被   告  謝惠文
兼上開七人訴訟代理人 葉簾貞
被   告  高謝綉惠
被   告  謝劉珠
被   告  謝修淵
被   告  謝榮豐
被   告  謝惠香
被   告  謝惠珍
被   告  劉謝錦蕋
被   告  謝碧蓮
被   告  陳文鋒
被   告  陳俊臣
被   告  陳昭吟
被   告  陳惠芬
被   告  謝碧玉
被   告  謝永全
被   告  謝丁炎
被   告  謝水量
被   告  張謝水玉
被   告  謝玉里
被   告  謝萬祥
被   告  鄭通明
被   告  葉蓁蓁
被   告  鄭勝法
被   告  鄭福裕
被   告 謝萬成
被   告  陳東立
被   告  陳宗賢
被   告  陳信男
被   告  陳素梅
被   告  陳美杏
被   告  陳鄭玉氣
被   告  蔡鄭玉枝
被   告  王琇茹
被   告  王麗淑
被   告  王麗齡
被   告  陳鄭秀鳳
被   告  黃陳純
被   告  黃俊標
被   告  黃俊聰
被   告  黃金燕
被   告  杜金泉
被   告 陳 杜水美
被   告  杜明月
被   告  杜秀蘭
被   告  吳謝麥
被   告  謝榮銘
被   告  謝榮佳 原名謝集佳.
被   告  謝榮基
被   告  謝榮陞
被   告 林 謝錦燕
被   告 謝錦娥
被   告  謝元義
被   告  謝家宏
被   告  謝家新
被   告  謝元德
被   告  謝元安
被   告  謝秀昭
被   告  謝王彩雲
被   告  謝錫麟
被   告  施謝淑珍
被   告  謝淑娥
被   告  謝淑慎
被   告  謝實
被   告  謝溯政
被   告  謝佳璇
被   告  謝淑卿
被   告 蔡謝 貴米 原名謝貴.
被   告  謝清輝
兼訴訟代理人 謝敦厚
被   告  謝晴太
被   告  謝耀楨
被   告  謝文章
被   告  謝俊傑
被   告  謝俊士
上開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俊逸
被   告  謝宗道
被   告  謝葉綿
被   告 歐淑華
            號
被   告  謝鎮
            號
被   告  謝易軒
            之1
被   告  謝宜
            號
被   告  周宗源
被   告  周楷傑
            0巷98號
被   告  周郁慧
            7樓
被   告  謝宗憲
被   告  謝欣霖
被   告  石詠仁
被   告  石鈺齊
被   告  石佩鑫
被   告  石珮吟
被   告  陳明和
被   告  陳明發
被   告  陳明楨
被   告  陳慧閔
被   告  陳慧賓
被   告  陳秀花
被   告 黃謝 銘霞
兼法定代理人 黃釧峰
被   告  黃黎鈺
            2樓之4
被   告 王 劉月
            號
被   告  王寵富
被   告  王寵舜
被   告  王寵貴
被   告  王麗惠
被   告  王麗晴
被   告 謝松波
            巷14之1號
被   告  謝揚名
被   告  謝素
被   告  李謝素香
被   告  謝隆展
被   告  謝金智
被   告  謝金嚴
被   告  賴謝水華
被   告  謝旻璇
被   告  葉佳峰
被   告  葉佳鑫
被   告  葉美珠
被   告 葉 美玉
被   告  葉美花
被   告  葉美鈴
被   告  葉美雪
被   告  林謝也
被   告  蘇謝英
被   告  姚泰安
被   告  姚文正
被   告  姚玉英
            0號
被   告  陳重
            號
被   告  謝淑華
被   告 謝王妹
            號
被   告  羅鈺蒨
被   告  謝偉仁
被   告  謝儀君
被   告  鄭盧 嘴雲
被   告  鄭金吉
被   告  鄭金聰
被   告  鄭水
            號
被   告  鄭義憲
            之1
被   告  鄭伊妏
            之3
被   告  鄭伊庭
            之1
被   告  林宜岑
被   告 王 黃秀玉
被   告 李黃秀美
            巷35號
被   告  黃秀杏
被   告  蘇黃秀盡
被   告  杜黃秀婉
            弄3號
被   告  何麗
            番9號 富駒莊 4
被   告  謝添吉
            巷21之1號
被   告  葉文生
            之2號
被   告  葉文開
            號
被   告  林葉惿
被   告  陳添雄
            弄13號
被   告  陳進榮
            3弄15號
被   告  張陳秀絹
被   告  林薛綢
被   告  劉曾琴
被   告  林曾寶鳳
            弄8號
被   告  王曾寶
            號
被   告  吳卓 信侶
被   告  洪瑞宗
被   告  洪子恆
被   告  洪子軒
被   告  洪菀吟
被   告  洪秀娟
被   告  洪蘭馨
被   告 林 謝錦鶯
被   告  李興
被   告  李世瀛
被   告  李國民
被   告 林 李淑惠
兼上開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 李翠娥
被   告  謝炎
            之1號
被   告 謝炎川
            號
被   告  謝炎宗
            之2號
被   告  柯謝麗珠
被   告  陳謝素華
被   告  謝瑞
            號
被   告  謝瑞昌
            之1號
被   告 謝素惠
            號
被   告  謝蘇 美玉
被   告 謝錫熙
            號
被   告 謝錫麟
            號
被   告  謝素貞
被   告  黃榮權
被   告  黃麗櫻
被   告  黃麗芬
被   告  黃麗鈐
被   告  周謝來綢
被   告  林謝來俶
被   告 謝金鶴
            巷15弄9號
被   告  劉泳昌
            2號
被   告  劉上銘
            2號
被   告  劉宜蓁
被   告 邱 王淑貞
被   告  謝耀清
被   告  謝貴松
被   告 謝永全
            3樓
被   告  謝國雄
            3樓
被   告  謝國華
被   告  謝美玲
被   告  林超培
被   告  林俊傑
被   告  林俊雄
被   告  林靜如
被   告  謝翠瓊
被   告  謝王玉連
被   告  謝百泓
被   告  謝百婷
被   告  謝百雯
被   告 謝金樹
            巷5號
被   告 王 謝惠桃
被   告  謝惠雪
被   告  謝東炎
被   告  謝超任
被   告  謝凱任
被   告 謝美暎
            樓
被   告  謝美蕙
被   告  謝永田
被   告  謝永合
被   告  陳蘇美華
被   告  郭謝秀雲
被   告  劉謝秀賢 (原名 謝登美子 )
被   告  吳俊毅
被   告  吳曉芬
被   告  謝靜
被   告  林謝鳳
被   告 楊謝 銀足 (原名 謝銀足
被   告  謝銀系
被   告  謝茂雄
            巷7號
被   告 謝茂盛
            巷5號
被   告  謝福才
            號
被   告 謝陳麗珠
            巷6號
被   告  謝復祥
被   告  謝宗男
            1號
被   告  謝清浚
被   告  劉正男
            號
被   告  謝金水
            6號
被   告  謝王招治
            巷36號
被   告  謝春良
被   告  謝水永
            96巷65號
被   告 謝竹抱
            巷65號
被   告 謝佳典
            巷73號
被   告  謝陳秀英
被   告  謝全興 (原名 謝金興
            號5樓之2
被   告  謝欣宏
被   告  謝瓊如
被   告  謝俊吉
            號
被   告  謝建約
            2巷3號
被   告  謝瓊玟
被   告  洪秀鋂 (原名 謝洪鋂
被   告 謝靜雅
            巷10號
被   告  謝淑雅
            2巷3號
被   告  謝海柱
            巷9號
被   告  謝海瑞
            樓之3
被   告  吳俊德
被   告  謝高錦草
            之1號
被   告  謝陳秀絨
            號
被   告 謝春隊
            巷15弄25號
被   告  謝春龍
            號
被   告  謝春旭
被   告  謝春秋
            號
被   告  謝春權
            號
被   告  謝春聯
被   告 李 謝綉蕊
被   告  莊謝綉
被   告 葉謝綉暖
            巷62弄3號
被   告 謝春良
            號
上開10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秀英
            巷2弄5號
被   告 謝文良( 謝牛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民國100年7月2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二-1所示被告謝壁珊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老得
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286
、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87、
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00分之
2880辦理繼承登記。
二、如附表二-2所示被告 謝炎山 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加再
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286
、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87、
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00分之
1200辦理繼承登記。
三、如附表二-3所示被告謝錦土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朝沛
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286
、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87、
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00分之
1800辦理繼承登記。
四、如附表二-4所示被告謝主惠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永發
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286
、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87、
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00分之
24辦理繼承登記。
五、如附表二-5所示被告 謝孫南貴 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郁雄
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28
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
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00
分之24辦理繼承登記。
六、如附表二-6所示被告謝耀庭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永糧
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286
、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87、
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00分之
24辦理繼承登記。
七、如附表二-7所示被告謝隆興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和吉
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286
、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87、
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00分之
24辦理繼承登記。
八、如附表二-8所示被告謝文正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達才
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286
、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87、
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00分之
360辦理繼承登記。
九、如附表二-9所示被告謝貴松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永德
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286
、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87、
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00分之
90辦理繼承登記。
十、如附表二-10所示被告謝王玉連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漂
(土地登記謄本誤載為 謝標 )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
273、275、278、279、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
3494.68、927.08、1793.87、189.93、320.19、266.80平
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00分之360辦理繼承登記。
十一、如附表二-11所示被告謝昭輝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媽
等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
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
.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
00分之120辦理繼承登記。
十二、如附表二-12所示被告謝昭煌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謝金
木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
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
.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
00分之120辦理繼承登記。
十三、如附表二-13所示被告林謝錦鶯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良德
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28
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8
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00
分之120辦理繼承登記。
十四、如附表二-14所示被告謝石榮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泉
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28
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8
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00
分之360辦理繼承登記。
十五、如附表二-15所示被告謝文良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謝牛
(土地登記謄本誤載為 謝牪 )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
273、275、278、279、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
3494.68、927.08、1793.87、189.93、320.19、266.80平
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00分之360辦理繼承登記。
十六、如附表二-16所示被告 謝王秀葉 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謝
度生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
、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
93.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
5600分之360辦理繼承登記。
十七、如附表二-17所示被告曾萬得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謝貢
頭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9
、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
.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
00分之720辦理繼承登記。
十八、如附表二-18所示被告吳俊毅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謝丁
寅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
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
.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
00分之360辦理繼承登記。
十九、如附表二-19所示被告謝天德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謝牛
港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
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
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
00分之360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如附表二-20所示被告葉簾貞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謝石
桂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
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
.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
00分之1440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一、如附表二-21所示被告謝永全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謝
江南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
、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
.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
00分之1440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二、被告羅鈺蒨應就被繼承人 羅謝雪 (土地登記謄本載為謝
雪子)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
9、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
93.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
5600分之1440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三、如附表二-22所示被告謝榮銘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謝
允全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
、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
.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
00分之900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四、如附表二-23所示被告謝元義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謝
主福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
、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
.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
00分之240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五、如附表二-24所示被告謝王彩雲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謝振性 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
9、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
93.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
5600分之240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六、如附表二-25所示被告謝葉綿等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謝
信彥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9
、286、287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494.68、927.08、1793
.87、189.93、320.19、266.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3456
00分之120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七兩造共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73、275、278、27
9、286、287地號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法為:如附圖
所示坐落高雄縣○○鄉○○段273-A001地號土地,面積46.
75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如附圖所示坐落同上地段273
地號土地,面積3447.93平方公尺,及同上地段278、279
、286地號土地,面積各為1793.87、189.93、320.19平
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劉正男取得;坐落同上地段287地號土
地,面積266.80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謝金水與被告謝王招
治按應有部分12960分之7200、12960分之2400比例保持共
有;坐落同上地段275地號土地,面積927.08平方公尺土地
應予變賣,以賣得價金依如附表三所示比例分配於其餘被告

二十八、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座落高雄市○○區○○段○○○號如主文所示之土
地,為原告與被告共有。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
第5項規定,原告自得請求合併分割。又系爭共有物中之共
有人,有數人死亡(如附表二等所載),但其繼承人迄未辦
理繼承,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自應由等其繼承登記後再予以
分割。另民法物權編於民國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7
月23日施行,將第824條第2項之分割方法修正,其中第2
項第1款規定「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
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同條
項第2款規定「原物分配顯有困難者,得變賣共有物,以價
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
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另增訂第5項、第6
項,其立法意旨為「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
質、價格及利用效益等,以謀分割方法之公平適當」、「促
進土地利用,避免土地過分細分」。查系爭土地中之273號
土地為農地。275、275之1、279及286地號土地為道路
用地,278號土地為公園用地,287地號土地為建地,而原
告劉良益與其子被告 劉正良 為父子,應有部分合計297680/3
45600(劉良益應又部分2400/345600,劉正良為295280/3
45600),已佔86%,因此分割方案以主文所示之方案為適
宜,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被告謝照烈、 蔡馥瑋 、黃斯政、謝文堂、謝維德、蔡素秀、
謝宗育、王謝麗玉即謝麗玉、謝麗美、吳慧玲、謝實、謝主
敬、謝耀武即謝武男、謝隆崇、謝瓊如、黃斯民、鄭清風、
林謝惠美、謝文良、 謝定原 即謝勝雄、謝哲銘、謝維文、兵
謝月鳳即 謝鈴子 、謝曉慧、謝耀猛、陳謝秋金、蕭謝棗、謝
鳳卿、陳謝秋錦、林恩山、林美華、林美金、林美貴、李謝
惠美、 謝溫梅桂曾謝好雪 、謝銀萍、謝昭煌、 謝崑昭 、林
盈宏、謝幸娟、謝明川、謝美麗、 曾吳明桂高謝琇惠 、謝
碧蓮、 業林春菊 、謝天明、 謝福財黃謝妹春 、謝志誠、陳
俊臣、謝 王秀茹 、謝永全、謝水量、謝萬祥、鄭通明、鄭福
欲、王麗淑、王麗齡、杜明月、杜秀蘭、施謝淑珍、謝佳璇
、謝俊吉、謝宗憲、謝欣霖、陳明和、陳明楨、 黃圳峰 、黃
黎鈺、 藏麗惠 、謝金智、謝金嚴、謝旻璇、謝海瑞、 陳重吉
何麗昭 、周楷傑、鄭伊妏、柯謝麗珠、黃麗霞、黃麗芬、
邱王淑貞 、王碧花、謝耀清、高可芬、 林謝月玲 、謝文正、
謝文選、王謝愛香、謝勝義、劉 謝月秀謝不子 、謝月綢、
林蘇隨、林容芊、謝永全、謝國雄、林俊傑、林俊雄、謝東
炎、謝超任、謝凱任、謝銀華、吳英梅、吳清津、謝佳蓉、
劉謝金足 、林謝鳳、謝曜竹即謝淑敏、林松正、林松根、林
松山、陳昭吟、謝丁炎、李世瀛、 林李翠娥 、陳東立、陳宗
賢、 陳杜水美 、謝晴太、謝全興即謝金興、謝偉仁、謝儀君
、蘇黃秀盡、謝添吉、洪瑞宗、洪子軒、洪菀吟、洪秀娟、
洪蘭馨等均未到庭亦未陳述意見。被告謝春良等101人之訴
訟代理人及 馬謝秀理 等人則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另被
告林謝寶貴辯稱:土地面積較大部分應分給大家,較小部分
則變價云云。被告林恩山辯稱:原告所提之方案不公平,原
告多分部分應以現金補償少分之人,或全部變價分割云云。
被告謝宗道辯以:被告謝金水夫婦越界建築屬侵權行為,原
告主張不合理,原告應以市價補償等語。被告 謝教之 遺產管
理人辯稱:275之1號土地已經政府核准徵收,原告應另提
分割方案。被告謝敦厚辯稱:同意分割,但費用應該大家一
起負擔,如原告要捐給宗祠之用則沒關係。被告王寵富辯稱
:原告應說清楚哪部分捐出哪部分自己使用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除被告謝春良等101名由謝秀英代理之被告外
,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查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此部分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說明。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
其提出土地複丈成果圖、被告名冊表、各共有人繼承名單、
金錢補償各共有人分配比例表、系爭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表
等為證。另本院實際勘驗現場,系爭土地除公園、謝姓宗祠
、水塘外,即為道路用地,幾無可利用之處,而除未表示意
見之被告外,原告劉良益與大部分被告已取得共識,於分割
後,原告將其與其子劉正良取得部分捐出供謝姓宗祠使用,
故本院考量系爭土地之特殊性,及除被告劉正良與謝金水及
謝王招治部分外,其餘被告取得之應有部分因面積過小無法
利用,參酌民法共有物分割條文之修正理由,認原告之主張
核屬有理,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
段、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蕭主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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