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0838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名潔 (原名: 吳雅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所受讓之債權究為信用貸款或現金卡債權(依貴公司提出之消費信用貸款申請書聲明事項所載:「中華銀行免費送您30萬元團體意外險…本免費保險僅提供予申請中華銀行『及時現金卡』,經核發通過者…」,另台端所附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第五項借款方式,第一點:「立約人憑『麥克現金卡』向貴行…」,另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查債務人前因使用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麥克現金卡…」)。
二、債務人吳名潔(原名:吳雅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