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補字第9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建興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3,2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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