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94號原告 林麗月 被告濱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原告係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即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此部份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林玲玉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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