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48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權益受損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
二、訴訟標的金(價)額。
三、請求權基礎。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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