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52號原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52,462元,應繳裁判費54,0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5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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