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681號
原   告 立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竣勝
上列原告立詰企業有限公司因與被告 韓博理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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