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96號

原告 傅心怡

被告 尤惠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5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

法官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羿方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