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86號
原告駿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興
代理人 陳鶴儀 律師
江尚嶸 律師
法定代理人 林佳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0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6萬8,06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本件乃於114年4月30日起訴,則自113年10月26日起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4月29日之利息為18萬2,638元【計算式:0000000×5%×(186/365)=182638,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5萬0,698元(計算式:0000000+182638=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7,61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7,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