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慧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緩字第1747號、110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慧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所附緩起訴條件已於履行期間內之民國109年2月20日履行完畢,惟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項鍊1條、錢包1個,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另被告主動交付新臺幣(下同)100元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
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慧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86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109年5月27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查詢結果、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證(見偵卷第22、24-25頁);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現金10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中供承在卷(見偵卷第7頁),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振法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項鍊│1條│├──┼───────────────┼──────┤│2│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錢包│1個│├──┼───────────────┼──────┤│3│現金│新臺幣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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