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10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李俊儀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冠瑜 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4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黃冠瑜之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證明,該裁定已於108年
5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