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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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70號原告佳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芬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民本裕煤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方國英 、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蕭惟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2,288元,惟原告於訴訟中具狀將訴訟標的金額追加為10,730,4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512元,原告僅繳納102,288元,尚不足4,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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