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 黃仁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奇峯 、 潘奕杰 、 楊秀月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並載明他項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
㈡、原告應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對抵押權人之告知訴訟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