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26號上訴人 王吉清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瑞福 間因108年度訴字第312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7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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