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 李涵一黃素琦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李秉翰┌───────────────────────────────────────────┐│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0ND00000000│10000股││├──┼──────────────┼──────────────┼──────┼───┤│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0NX00000000│3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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