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原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揚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一偉 因108年度勞訴字第37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捌佰肆拾陸萬壹仟壹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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