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65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652號
被   告  張慈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3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慈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
點捌叁公克,驗餘淨重零點 陸捌玖 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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