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7年度虎簡調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簡調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呂苙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借款未清償
,經查相對人對第三人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有保
險契約,為保全聲請人之債權,爰聲請調解確認相對人與第
人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有解約金債權存在。並請
求相對人應就債權金額新臺幣754,120元內給付聲請人上開
解約金。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確認相對人與第
三人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有解約金債權存在,以實
現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權。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
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
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故本件調解聲明第
一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至於調解聲明第二項
命相對人給付其對第三人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之
「解約金」給聲請人,係針對相對人之特定財產為請求給付
,然因第一項關於解約金債權是否存在已屬不能調解,第二
項調解聲明自顯無成立之望。故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依首
揭規定,屬與法律關係性質不符,且顯無成立之望,應以裁
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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