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小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小字第160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韻顬盧姿芬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00元
,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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