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小字第160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韻顬 即 盧姿芬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00元
,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