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6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賴廷彰
賴陳彩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賴國雄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
冊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如有再轉繼承,併提出再轉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之書狀,並
按更正後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並自行將繕本送達對造。
三、提出嘉義市○○段○○○○號土地及同段33建號之第一類土地
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