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6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賴廷彰
       賴陳彩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賴國雄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
  冊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如有再轉繼承,併提出再轉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之書狀,並
  按更正後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並自行將繕本送達對造。
三、提出嘉義市○○段○○○○號土地及同段33建號之第一類土地
  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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