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552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552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蘇珉弘
被   告  呂坤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730元,及自民國95年1月17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9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60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侯麗茹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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