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2009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鄭錦慧
被 告 張月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
玖仟壹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
九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主張被告向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其受轉讓上開債權之事實
,已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及
登報資料為證,經核大致相符,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實。另本件係適用小額
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20條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