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7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4日命其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萬5,57
2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99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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