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1年度訴字第621號原告丁00000000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 律師複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
林崑地律師 蕭世芳 律師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複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被告慶樺食品有限公司
二樓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複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4年2月23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零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以製作並販售便當為業,平日選用材料中之烏龍麵均購自被告公司。被告公司依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本不得將過氧化氫使用於麵粉及其製品,竟於民國91年3月13日上午,於製造烏龍麵過程中添加過氧化氫,並於同日販售予原告。原告於同日中午以該等烏龍麵製成便當,售予各學校學生食用後,有182名嘉義縣民雄國民中學(下簡稱民雄國中)學生因食用原告製作之便當,出現嘔吐、頭暈等食物中毒現象。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結果,認便當中之烏龍麵條含有過氧化氫殘留,導致學生食物中毒。因原告係便當提供者,遂出面與民雄國中及該校家長會協調,並達成協議,由原告負擔每名食物中毒學生之醫療費用,合計67,271元;並支付每名食物中毒學生2,000元慰問金,合計364,000元【計算式:182x2,000=364,000】。原告亦因系爭食物中毒事件,經嘉義縣衛生局勒令停工5日,再遭學校終止訂購便當合約,新聞媒體披露後,購買便當者銳減,肇致營運莫大損失,計94年3月14日至同年4月4日期間營業損失162,212元。又原告因系爭學生食物中毒事件,多年之聲譽及信用受損,精神上之痛苦難以言喻,爰請求精神慰撫金2,000,000元。綜上,原告因被告於烏龍麵中不當添加過氧化氫,受有損害共計2,593,483元【67,271+364,000+162,212+2,000,000=2,593,483】,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如數賠償,並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其答辯以:
(一)民雄國中學生所食用之烏龍麵係經原告烹煮調理製成便當,可能因便當餐盒或原告所使用之其他材料不當使用過氧化氫,而污染到烏龍麵。否則,倘係被告烏龍麵殘留過氧化氫,何以原告使用被告烏龍麵製成便當出售予多所學校學生,卻僅民雄國中之部分學生出現食物中毒現象?且何以原告製作便當中素炒烏龍麵過氧化氫檢測值為3440PPM,而葷炒烏龍麵過氧化氫檢測值為1305PPM,兩者之檢測值有偌大差距?
(二)縱認系爭中毒事件係因被告烏龍麵殘留過氧化氫所致,然原告就營業損失部分,所主張之成本過低,原告並無其所主張之高額銷售利潤;且本件食物中毒之學生僅民雄國中學生,其餘學校並未發生食物中毒情形,應不致受該事件之影響而拒絕向原告購買便當,原告請求減少訂購之營業損失,並無理由。另外,依最高法院62年度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公司法人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原告為獨資商號,當無所謂精神上痛苦,自無請求巨額精神慰撫金之必要。
三、原告主張民雄國中182名學生於00年0月00日中午食用原告製作之便當後,相繼發生食物中毒現象,而該等便當內之烏龍麵係購自被告公司;以及原告因前揭學生食物中毒事件,除已支付食物中毒學生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外,並於91年3月14日至91年3月18日間遭勒令停業之處分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並據原告提出診斷證明書、就醫證明書為證,應堪信為真實。惟原告主張系爭食物中毒事件係因被告於烏龍麵中不當添加過氧化氫所致,被告應賠償原告所受損失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本院與兩造協同整理爭點結果(見本院卷第386至388頁),兩造間爭執事項如后:
(一)系爭學生食物中毒事件,是否係因被告烏龍麵內殘留過氧化氫所致。
(二)關於原告營業損失部分:原告主張其供應各學校早、午餐便當之利潤各如附表1所示。依此利潤計算,勒令停工5日期間,以及91年3月19日至同年4月4日期間,營業損失達162,212元;被告則抗辯原告所主張之銷售利潤過高。
(三)關於精神慰撫金:原告主張其因系爭食物中毒事件,受有非財產上損害2,000,000元;被告則引最高法院62年度臺上字第2806號判例,抗辯原告為獨資商號,不得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四、本院就兩造爭執事項所為判斷:
(一)關於系爭食物中毒事件是否被告烏龍麵所引起部分:經查,系爭學生中毒事件,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食物檢體、人體嘔吐物檢體及肛門檢體結果,驗出原告便當內有過氧化氫殘留,且過氧化氫檢驗呈陽性者係指盒餐檢體中之炒烏龍麵,其餘菜餚均未檢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成績書為證(見本院卷第20頁),該檢驗結果係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本於其專業所為鑑定,其檢驗結果應值採信。被告雖執前詞置辯,然查:
1.依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結果,系爭便當內除烏龍麵外,其餘菜餚均未檢出過氧化氫之事實,已如前述;又被告因系爭學生食物中毒事件被訴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中,經本院刑事庭向嘉義市衛生局函詢市面上使用便當盒有無可能以過氧化氫漂白或消毒結果,該局函覆謂:紙製便當餐盒係利用處女紙漿為原料所製成,為阻隔空氣及水氣,會貼上一層塑膠膜或噴蠟處理,但一般店家在使用免洗餐具時,並不會事先清洗或消毒等語,有該局92年12月31日衛食字第0920013825號函附於刑事卷可參(見本院91年度簡上字第139號刑事卷第83頁)。綜上所述,系爭便當內其餘菜餚均未檢出過氧化氫,而一般店家亦無以過氧化氫消毒紙製便當餐盒情形,則被告辯稱系爭烏龍麵檢出過氧化氫可能係因接觸其他烹調材料或便當餐盒所導致云云,無足採信。
2.此外,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實驗證明,殘留過氧化氫之烏龍麵可能因儲存溫度不同,其分解程度亦不相同,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1年8月14日函暨所附附件可參(見本院91年度簡字第740號刑事卷第48至49頁)。另縱使食用同一批烏龍麵,亦可能因烏龍麵中過氧化氫殘留分布不均、個人攝取量不同、體質及抵抗力有異等原因,致有部分中毒部分未中毒現象等情,亦有行政院衛生署93年7月23日衛署食字第0930028155號函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80頁)。是烏龍麵過氧化氫可能因分解程度不同,致有殘留量檢測值上之差異,各學生食用同批烏龍麵,亦可能因攝取量及體質等原因,致有部分中毒部份未中毒情形,是被告以素炒烏龍面與葷炒烏龍麵之過氧化氫檢測值不同,以及食用學生部分中毒部份未中毒云云資為辯解,亦難採信。
3.綜上,系爭學生食物中毒事件係因被告於所提供之烏龍麵中添加過氧化氫所致等情,應堪信為真實。
(二)關於原告所得請求之賠償數額部分: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信用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因被告於烏龍麵內不當添加過氧化氫,導致原告以該烏龍麵製作之便當經食用後,出現系爭食物中毒情形,已如前述,被告不法侵權行為應堪認定。從而依前揭規定,原告就因此所受之損害,自得請求被告賠償。茲就原告所為各項請求審究如下:
1.學生醫療費用及慰問金部分:原告主張民雄國中學生因食物中毒就醫,醫藥費合計67,271元,已由原告支付,以及原告另賠償每位中毒學生慰問金2,000元,共計支出慰問金364,000等情,業據提出和解書及醫療費用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95頁),並經本院向民雄國中函查結果屬實,有該校93年8月16日函暨所附協調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1至313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堪信為真實。此部份支出既因被告侵權行為所致,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份損失,應屬有據。
2.營業損失部分:⑴原告因系爭學生食物中毒事件,遭嘉義縣衛生局函令自91
年3月14日全面停止生產,經複驗認作業場所尚符清潔,始准於同月19日恢復生產等情,有嘉義縣衛生局91年3月19日91嘉衛食字第0910004539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9頁)。原告於停止生產之91年3月14日至同月18日期間,因無法販售便當所受損失,既係因被告烏龍麵問題所致,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另原告主張94年3月19日恢復生產後,至同年4月4日期間,因新聞媒體披露系爭中毒事件,導致學生購買原告便當者銳減,而受有便當訂量減少之損害等情,固為被告所否認。然91年3月19日至同年4月4日期間內,原告於附表2所示6家學校之便當銷售量確實減少等情,有原告提出各該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福利委員會或家長會出具之統計表為證(見本院卷第342至343頁、第347至348頁、第350至351頁、第353頁),而系爭食物中毒事件經新聞媒體披露後,學校學生減少購買原告便當意願,亦符合一般消費者之心理。原告主張學生減少訂購之損害,係因系爭學生中毒事件所致等情,應屬可信,其請求91年3月19日至同年4月4日期間訂購量減少之損失,亦屬有據。
⑵就原告販售便當之利潤計算部分,原告主張38元便當利潤
應依12.5元計算、30.4元便當利潤應依7元計算等情,除據證人即維力便當廠負責人 林坤助 到庭證稱:「38元的午餐,扣除成本後淨利約10到15元」、「一般成本是25元以下,所以30.4元的便當,淨利大概都有5元以上」等語(見本院卷第404、405頁)外,並據證人即餐盒工會理事長甲○○證述:「原告的菜色我看過,他們38元的便當,利潤會比我多,原告38元便當的菜色利潤會超過12.5元。以原告30.4元的便當菜色,利潤應該會超過7元」等語(見本院卷第409頁)明確。另原告販售早餐之利潤部分,則經兩造合意,依每份早餐利潤3.5元計算(見本院卷第409頁)。從而原告主張每份早餐利潤依3.5元計算、每份
30.4元便當利潤依7元計算、每份38元便當利潤依12.5元計算,自屬有據。
⑶原告主張其售予附表1所列學校之平均早午餐份數,各如
附表1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各學校福利委員會、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出具之統計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341至343頁、第345至351頁、第353頁),應堪信屬實。
依前述平均訂購數量及各類便當利潤計算,原告自91年3月14日至91年3月18日五日期間因遭勒令停工,所受營業損失金額,共計58,293元(停業期間各校損失金額之計算詳如附表1所示)等情,應屬可信。另原告91年3月19日至同年4月4日期間,有6家學校學生減少訂購原告便當數量各如附表2所示等情,亦有前揭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福利委員會或家長會出具之統計表存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依減少訂購量及各類便當利潤計算,原告於91年3月19日至同年4月4日期間因學生減少訂購便當,損失金額為91,203元(期間各校減少訂購損失金額之計算,各詳如附表2所示)。
⑷依上合計,原告91年3月14日至同年4月4日期間,因停業
以及學生訂購量減少,營業損失金額合計為149,496元【計算式:58,293+91,203=149,496】。至原告另主張就嘉義市立玉山國民中學、基督教私立協同高級中學部分,原告於前揭期間亦因食物中毒事件受有營業損失,總計12,717元(平均銷售數量、利潤及金額之計算詳如附表3所示),然為被告所否認。觀諸原告所提出該2學校之早午餐份數統計表,其上僅蓋有原告印文,並無學校相關單位之文戳,自難認前揭單據係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或相關單位所出具,自難僅憑該等文書,即認原告確實販售便當予該2學校學生,或原告確實銷售其所主張之數量。是原告就該2學校部分,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停業期間以及91年3月19日至同年4月4日期間之營業損失,要屬無據。
3.精神慰撫金部分:被告販售添加過氧化氫之烏龍麵予原告,致使學生食用原告製作之便當後出現食物中毒現象,對原告便當廠之名譽、信用自有重大影響。而該便當廠係原告 盧蔡月雀 獨資經營之商號,該便當廠之名譽、信用即表徵原告盧蔡月雀個人之名譽、信用。本件因原告便當導致學生食物中毒,原告便當廠聲譽、信用受損,原告盧蔡月雀自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此與最高法院62年度臺上字第2806號判例所指之「公司法人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之情形,並不相同,故原告依上開民法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屬正當。經審酌原告名譽、信用受損之痛苦情狀,以及原告獨資經營便當廠,資本額為200,000元;被告為有限公司,資本額為1,000,000元等一切情況,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2,000,000元,尚屬過高,應核減為500,000元,較屬允當。
4.依上合計,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1,080,767元【計算式:67,271+364,000+149,496+500,000=1,080,767】。
五、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080,7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1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及被告均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就原告勝訴部分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裁判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書記官林育興~F0~T40附表1:
┌──────┬───┬───┬───┬───────┬──────────────┐│學校│平均訂│早餐銷│平均訂│午餐單價/午餐│總計│││購早餐│售利潤│購午餐│銷售利潤(新臺││││份數│(新臺│份數│幣)│││││幣)││││├──────┼───┼───┼───┼───────┼──────────────┤│協志高級工業│559│3.5│││9782││家事職業學校│││││(559x3.5x5),元以下不計入│├──────┼───┼───┼───┼───────┼──────────────┤│嘉義商業職業│121│3.5│6│38/12.5│2492││學校│││││[(121x3.5)+(6x12.5)]x5│││││││(元以下不計入)│├──────┼───┼───┼───┼───────┼──────────────┤│嘉義縣立大吉│20│3.5│││350││國民中學│││││(20x3.5x5)│├──────┼───┼───┼───┼───────┼──────────────┤│嘉義市立蘭潭│57│3.5│78│38/12.5│5872││國民中學│││││[(57x3.5)+(78x12.5)]x5│││││││(元以下不計入)│├──────┼───┼───┼───┼───────┼──────────────┤│嘉義市立嘉義│80│3.5│64│38/12.5│5400││國民中學│││││[(80x3.5)+(64x12.5)]x5│├──────┼───┼───┼───┼───────┼──────────────┤│嘉義縣立忠和│179│3.5│││3132││國民中學│││││(179x3.5x5),元以下不計入│├──────┼───┼───┼───┼───────┼──────────────┤│民雄國中│184│3.5│605│30.4/7│24395│││││││[(184x3.5)+(605x7)]x5│├──────┼───┼───┼───┼───────┼──────────────┤│嘉義縣梅北國│││92│30.4/7│3220││民小學│││││(92x7x5)│├──────┼───┼───┼───┼───────┼──────────────┤│嘉義市立大業│55│3.5│43│38/12.5│3650││國民中學│││││[(55x3.5)+(43x12.5)]x5│├──────┼───┴───┴───┴───────┴──────────────┤│合計│58293(9782+2492+350+5872+5400+3132+24395+3650+3220=58293)│└──────┴──────────────────────────────────┘附表2:
┌──────┬────┬─────┬─────┬─────┬────────────────┐│學校│早餐銷售│每日減少訂│午餐銷售利│每日減少訂│總計│││利潤(新│購早餐份數│潤(新臺幣│購午餐份數││││臺幣)│/天數│)│/天數││├──────┼────┼─────┼─────┼─────┼────────────────┤│協志高級工業│3.5│559/2│││3913││家事職業學校│││││(559x2x3.5)│├──────┼────┼─────┼─────┼─────┼────────────────┤│嘉義市立蘭潭│││12.5│52/13│8450││國民中學│││││(52x13x12.5)│├──────┼────┼─────┼─────┼─────┼────────────────┤│嘉義市立嘉義│││12.5│36/13│5850││國民中學│││││(36x13x12.5)│├──────┼────┼─────┼─────┼─────┼────────────────┤│民雄國中│3.5│184/13│7│605/13│63427│││││││(184x13x3.5)+(605x13x7)│├──────┼────┼─────┼─────┼─────┼────────────────┤│嘉義市立大業│││12.5│43/13│6987││國民中學│││││(43x13x12.5,元以下不計入)│├──────┼────┼─────┼─────┼─────┼────────────────┤│嘉義縣梅北國│││7│92/4│2576││民小學│││││(92x4x7)│├──────┼────┴─────┴─────┴─────┴────────────────┤│合計│91203(3913+8450+5850+63427+6987+2576=91203)│└──────┴───────────────────────────────────────┘附表3:
┌────┬───────┬─────┬─────┬─────────────┐││學校│減少銷售早│減少銷售午│損失額││││餐數/每份│餐數/每份│││││早餐銷售利│午餐銷售利│││││潤(新臺幣│潤(新臺幣│││││)│)││├────┼───────┼─────┼─────┼─────────────┤│91/3/14│基督教私立協│60/3.5││210││至│同高級中學│││(60x3.5)││91/3/18├───────┼─────┼─────┼─────────────┤│期間│嘉義市立玉山│525/3.5(│225/12.5│4650│├────┼───────┼─────┼─────┼─────────────┤│91/3/19│基督教私立協│156/3.5││546││至│同高級中學│││(156x3.5)││91/4/4├───────┼─────┼─────┼─────────────┤│期間│嘉義市立玉山││585/12.5│7312│││國民中學│││(585x12.5,元以下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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