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0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淑芬 律師被告甲○○利害關係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9月1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書記官邱志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