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 律師複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複代理人 林崑地 律師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慶樺食品有限公司設嘉義縣○○鎮○○里○○路○○○號二樓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徐漢堂 律師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第一三九號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丙○○涉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犯罪嫌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九號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昀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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