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96年度交訴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其犯過失致死罪,並於判決理由中敘明: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未經合法告訴,縱成立犯罪,亦與判決有罪之過失致死部分,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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