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如附件)過失傷害部分所載(所犯肇事逃逸罪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處刑書誤繕284條第2項前段,應予更正)。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犯過失傷害罪,檢察官被告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97年8月8日訊問時當庭表示撤回告訴,有當日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該日準備程序筆錄),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有關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游士珺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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