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34號抗告人即上訴人甲○○○○○○相對人被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7月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98年7月1日所為裁定命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續行訴訟之裁定,經抗告人依法提起抗告,經核原被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大部分資產、負債及營業,雖由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惟仍保有保留資產及保留負債,原被上訴人仍處於被接管之狀態,法人格並未消滅,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是原裁定乃有違誤,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之規定,廢棄原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林書慧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