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4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聲字第683號)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等三罪,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1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三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以95年度訴字第1731號、96年度訴字第373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以96年度聲減字第934號、96年度聲減字第2028號裁定減刑如附表所示,有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潘美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