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金重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重訴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年宏選任辯護人劉錦勳律師
賴鴻鳴律師 余柏儒 律師(民國109年1月16日解除委任)被告 吳禾宥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 律師
吳建寰 律師 林恆碩 律師(民國109年2月11日解除委任)被告 楊凱翔 選任辯護人 陳慶祥 律師被告 邱靖翔 選任辯護人 林柏劭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吳金玫法官張淵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