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637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余柏緯 債務人呂 怡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余柏緯、 呂怡霖 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23,58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余柏緯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呂怡霖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5月1日起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3,586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四、債權人於109年10月21日將上述23,586元轉列催收款。
五、即自109年5月1日起至109年10月20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自109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6月2日起至109年10月20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09年10月21日起至109年12月1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09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賴日添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637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柏緯、呂│自109年5月1│至109年10月2│年息0.9%│││23,586│怡霖│日起│0日止││││元│├──────┼──────┼───────┤││││自109年10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1.9%│││││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柏緯、呂│自109年6月2│至109年10月2│年息0.09%│││23,586│怡霖│日起│0日止││││元│├──────┼──────┼───────┤││││自109年10月2│至109年12月1│年息0.19%│││││1日起│日止│││││├──────┼──────┼───────┤││││自109年12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0.38%│││││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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