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 賴亞辰 受告知訴訟 陳成堯 ○號
焦經國 被告 傅禎祥
傅瑞勳 傅柏霖 傅聖隆 傅國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予以分割。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02,6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附表】┌─┬───────────┬────┬──────┬──────┬──────┐│編│請求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權利範圍│價額││號│(苗栗縣○○鄉○○段)│││││├─┼───────────┼────┼──────┼──────┼──────┤│1│802地號土地│7㎡│620元/㎡│9分之6│2,893元│├─┼───────────┼────┼──────┼──────┼──────┤│2│802-1地號土地│987㎡│620元/㎡│9分之6│407,960元│├─┼───────────┼────┼──────┼──────┼──────┤│3│802-2地號土地│2,965㎡│350元/㎡│9分之6│691,833元│├─┴───────────┴────┴──────┴──────┼──────┤│合計│1,102,6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