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金上訴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57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年宏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楊凱翔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
張瓊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邱靖翔 選任辯護人 林柏劭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72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334號),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57號民國110年10月28日所宣示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丙編號20之交通銀行大車(含U盾、銀聯卡、SIM卡)「3份」,應更正為交通銀行大車(含U盾、銀聯卡、SIM卡)「1份」。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57號民國110年10月28日所宣示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丙編號20,其上誤載為交通銀行大車(含U盾、銀聯卡、SIM卡)「3份」,應更正為之交通銀行大車(含U盾、銀聯卡、SIM卡)「1份」。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林美玲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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