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88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亞克 被告 林佳慶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佳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佳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44,312元,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施春祝